目前我國已有的法律法規并未對成語商標的申請注冊作出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將其納入語言文字的范疇管理規范。我國政府的相關管理機構一貫重視在商業活動中的語言文字運用,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據不完全統計,相關部門或機構對于商標廣告中運用語言文字方面的規定主要包括下述法規文件:
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于1993年2月、2001年10月兩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1986年6月24日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
3、1987年4月10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商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關于企業、 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裝、廣告等正確使用漢字和漢語拼音的若干規定》。
4、198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根據1986年6月24日國務院通知精神針對商標用字規范作的八項規定。
5、1996年11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的《關于規范企業名稱和商標、廣告用字的通知》。
6、1998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
7、2001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賦予了監督管理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及廣告用語用字規范職權等。
匯誠資訊
與成語商標申請注冊相關的規定
2018-05-16 瀏覽:2207 次 目前我國已有的法律法規并未對成語商標的申請注冊作出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將其納入語言文字的范疇管理規范。我國政府的相關管理機構一貫重視在商業活動中的語言文字運用,也制定了一些...
上一篇:合肥商標注冊二三事
下一篇:暫無